3月1日起施行的《江苏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》分别对城乡供水的规划与建设、水源保护与水质管理、供水的设施管理与维护,以及供水单位的经营与服务等作了规定,内容十分丰富。我们业务受理中心多次组织对《条例》内容进行研读,
《条例》对供水单位的权利和义务作了详尽的规定,站在水司的立场上,我们要对自己应尽的义务及享有的权利详细了解,在工作中以《条例》为依据和指导,更好的维护公司和用户双方的合法权益,更好的开展供水经营和用户管理工作,以践行“至优供水、至诚服务、至细管理”的企业宗旨。
我们业务受理中心担付着用户接待、咨询、投诉、收费等窗口工作,是跟用户发生最初联系、最多交流的部门,所以我们要更透彻理解、牢记《条例》各项内容,在接待用户时,要注意措词的准确、规范,以《条例》的内容向用户解释。例如,在条例第四十一条,就水表损坏后如何处理、如何估算水费作了明确规定,第四十二条,就移表、变更用水性质作了限定,我们热线工作人员已做到熟记于心,在回答用户咨询、处理纠纷时,引用此条文来解释,则更具说服力。
《条例》也对用水户的权利和义务作了详细规定,因此,我们有必要向用户宣传条例内容,让用户认识到他们可以享有的权利,得到他们应有的服务,但也要认识得在享有权利的同时,也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。例如,在条例第四十三条,就擅自开启消火栓、私装水表、拆除水表封印等影响正常计量的行为作了明文禁止,并在第五十四条中规定此类行为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,这对违规用水行为有震慑作用。
《条例》的实施,对于水司来说,是规范供水、加强服务的一种契机,对于用户来说,也是明确自己权利义务的契机,只有双方都严格按照《条例》的条文来要求自己,用户才能用上卫生、清洁的自来水,而供水企业才能以最优供水推进城市经济发展。